1、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其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2、然而日本罪恶的势力并未动容丝毫,将整个国家再次推入灾难的渊薮.
3、作为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作严格的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
4、同时,对于本罪中罚金刑的适用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5、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别.
6、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目前本罪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7、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
8、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认识洗钱罪的特征,才能正确认定本罪。
9、在斗殴故意问题上,文章主张主观上的对偶性仅是对客观斗殴行为的一种说明,这种故意不是本罪主观方面要件中的故意内容。
10、在刑事责任方面,强调了复杂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论述了刑罚适用问题,提出并讨论了本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