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提单“并入条款”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操作理论。
2、提单上应该注明“运费预付”字样.
3、凡因此无正本提单放货产生的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交海事仲裁委员会,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4、在分析提单物权性的基础上,试图得出提单代表的物权是指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的结论。
5、格思立是在交通部注册的无船乘运人企业,格思立的提单和服务有投在交通部的押金作为保证,从而确保了我们对客户的承诺、服务品质和货物安全。
6、请速将保管在贵公司仓库的70包山羊板皮,运交伦敦的怀特公司,并将提单寄交我处。
7、“提单持有人”是海商法中基本的涉人概念之一,在某种意义上是联结海上货物运输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这两大领域的枢纽。
8、并对如何完善提单中的滞期费条款提出了简单的设想。
9、第七十八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10、每个缔约国应将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上述提单。
